0359-2150909

果业资讯
联系我们
  • 全国热线:

    0359-2150909
  • 传真:

    0359-2397008

  • 联系地址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周西路11号中银大厦

 果业新闻快报
首页--果业资讯--果业新闻快报
明年这些宅基地将被收回,这种情况农民或拿30万补偿.......................................................会员收费标准:10元/条

发布时间:2018-01-11  发布者:中农乐千乡万村APP

明年这些宅基地将被收回,这种情况农民或拿30万补偿

土地确权的开展,农村土地的价值已经逐渐凸显,试点地区的农民已经可以使用土地确权证书办理抵押贷款用以解决资金需求问题了。而后续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将会使农民手中的宅基地得到大幅升值。但是在宅基地的确权过程中,有些宅基地是不予确权的,是要被村集体收回的。

******、农村村民违反一户一宅的宅基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一户一宅”,但由于农村历史遗留发展问题等各种原因,实际上农村存在着不少“一户多宅”的现象。那么“一户多宅”的宅基地在进行确权登记时是怎么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必须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一户一宅是农村宅基地不可逾越的红线,除合法继承、正常分户、依法过户等特殊情况外,违反一户一宅的宅基地是要被收回的。


第二、行政处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宅基地

一些农民未经批准,私自占用荒山等,充作宅基地建房。这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存在这样情况的宅基地予以收回。

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目前该案件已查处到位。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三、集中供养五保户的宅基地

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多属于孤寡老人,没有继承人。这些人去世后,他们的宅基地就收归村集体所有,分给村集体内其他没有宅基地的成员。


第四、土地确权被依法征收的宅基地

在土地确权的过程中,由于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不少村落都面临拆迁的状况。这时,宅基地将会被集体收回,农民可以依法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当然,补偿的标准每个地区尽不相同,平均下来农民朋友能够拿到十几万甚至是几十万的赔偿。不过,在一般情况下,农民的宅基地被依法征收以后,想要再重新获得宅基地的可能性比较小。

关于那些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不会强制性收回,鼓舞自愿退出。自愿退出,可收取相应的补偿,宅基地就收归村集体。依照土地改革试点区域来看,一般宅基地5百平方以上的,可获得30万元的补偿。

第五、批准后两年未使用的宅基地

申请宅基地被批准之后,需尽快建房使用,超过两年未投入使用的予以收回。


第六、改变耕地用途建房的宅基地

一些农民占用耕地,充作宅基地建房。这属于私自改变耕地性质的行为,存在这样情况的宅基地予以收回。


第七、占地面积超标的

******对于宅基地的占地面积有一定的要求,各地区地理位置有所不同,占地标准也就有所差别。其中超标准的面积不予确权,占地面积在一定范围内的予以收费,占地面积严重超标的予以收回。

文章素材来源于北方农资报


中农乐千乡万村App
中农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客服部电话:0359-2150909

会员入会电话:0359-2397008

技术部电话:0359-2397003

公司加盟电话:0359-2397002

投诉电话:0359-2397087

果品销售部电话:0359-2397015

微信公众账号:znl-com-cn

投稿邮箱:527262424@qq.com


 

权所有: 山西中农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359-2150909  传真:0359-2397008 
邮编:044100  地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周西路11号中银大厦